劳动维权专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怎么办?

2019-03-25 14:22:31

小田自20063月入职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小田是从公司起步到公司发展壮大一直在为公司尽职服务,而在2018年春季由于公司上层的变动,对于处于公司中层的小田带来了影响,小田无故被调岗随后被降职降薪,直至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从20142月才给小田参加社会保险,且那时候小田对社会保险交与不交都没有太在意,在他向社保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后,意识到参加社保不仅在房屋限购方面以及养老医疗等待遇方面,参保与不参保就有很多区别的。那么作为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如何为何自己合法权益呢?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为有的劳动者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权利,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情形下,劳动者在就医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在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退休时不能享受应得的退休养老待遇、生育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应该怎么操作呢?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大多以社保征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立案,因此劳动者可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未依法参加社保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立案处理,或到所在地的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由于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被侵犯时,应及时依法维权,以免时效原因丧失了维权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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