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将缓解?广州小区单位停车场有望向社会开放

2016-11-29 10:18:36

28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发布公告,就《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停车难、停车贵等热点问题,规定草案稿拟提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同时鼓励住宅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单位可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至于道路停车位管理问题,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大门两侧机动车道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位,停车位使用费可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但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停车月保车位,或将城市道路停车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停车费价格如何定?

采取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如今,广州不仅停车难,停车也越来越贵。2015年8月,广州放开小区停车收费价格。根据今年3月现代社评院对广州车主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广州车主人均停车费用为891.4元/月,停车费中位数为750元/月。在3月举办的《羊城论坛》上,已有多位市人大代表吐槽:“广州停车价格过高,难以承受。”

对此,规定草案稿提出“价格管理政策”,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而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政府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公园和景区配套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并可以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优先保障驻车换乘乘客、游客的停车需求。

同时,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住宅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通过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停车场如何增加?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均适用于规定草案稿,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针对临时停车场,规定草案稿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利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审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同时,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停车难导致不少市民不得不使用各种手段“抢车位”,导致发生纠纷。对此,规定草案稿拟定:鼓励住宅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依规向社会开放的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规定草案稿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

此外,据测算,广州目前停车位缺口达130万,立体停车场亟待发展。规定草案稿也提出,将采取三大手段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服务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66万个停车位怎么管?

学校幼儿园大门50米内不得设停车位

广州未公布城市静态交通规划,但相关政府部门均有相关动作。2010年,广州市交通运输研究所发布《广州市“十二五”时期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规划》,计划2015年主城区停车供需比为1:1.8,年均新增停泊位5万个以上。但截至2015年,广州在册泊位为66万个,5年间停车位仅增加10万个。

66万个泊位怎么管理?规定草案稿先是明确了各部门分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城区所在区政府,根据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情况,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泊位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通过该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针对有部分停车难区域居民私自划定泊位的行为,规定草案稿拟明确,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双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大门两侧机动车道各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设置泊位。

道路停车位怎么使用?

禁止为单位或个人设月保车位

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划设城市道路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泊位信息向社会公布。其他行政部门、街道办、居委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城市道路泊位。

如若发生占用城市道路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市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拟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旦发生四类情况之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城市道路泊位。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周边的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城市道路泊位使用率过低的;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

泊位收费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规定草案稿提出,城市道路泊位的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可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并可采取预缴费的方式收取,但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城市道路泊位的,免收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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