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阿胶、冬虫夏草,乐昌3名“药店大盗”分别获刑并罚款

2017-05-23 09:10:26

为筹集上网所需要的资金,乐昌3名男子专门对药店实施盗窃,专偷药店中所存放的阿胶、冬虫夏草等各类珍贵滋补品、中草药。乐昌市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通报称,该市市民陈某、李某、胡某合谋盗窃多个药店的珍贵药材逾49000余元,该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胡某等三被告人10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至10000元。

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21日间,陈某、李某、胡某三人为筹钱上网,心生歪念,合谋对药店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通常由李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和胡某到达目标药店,李某和胡某负责把风,陈某则迅速用手掰开药店后窗、撬开窗户并爬进药店内。他们会将店内体积小、价值高的阿胶、冬虫夏草等各类珍贵中草药搜刮一空,得手后立即离开。

盗窃得手后,他们将赃物首先存放在出租屋内,再由陈某销往韶关某礼品回收店。陈某三人先后对三个药店实施了盗窃,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药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9676元。案发后,乐昌市公安局已将追回的大部分被盗中草药(共价值人民币44531元)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负责选定盗窃对象、准备作案工具、实施盗窃及销赃,其所起作用积极,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胡某负责望风,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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