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拟调整:月租金收入3万元至10万元个人受益

2016-03-08 08:50:44

 月租金收入3万元至10万元个人受益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该局发布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拟自2月1日起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把租金收入及与此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新增一档,而调整后的受益对象均是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新增档次出租收入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较原来均有所下调。

  目前,广州市出租屋税收政策把出租房屋收入分为两大类:个人出租收入和个人转租收入。在这两大类收入之下又再细分两类:出租(转租)住宅房屋收入和出租(转租)非住宅房屋收入。对应这四类收入划分出不同的租金收入区间,确定不同的税收综合征收率。

  广州市地税局在对公告进行解读时称,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六税两费”,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广州市从2月1日起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据了解,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从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的免征范围,由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在这个范围内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如出租房屋收入的个人,由于不用缴纳这两项附加,相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也有所下降。

  算笔账

  出租住房月入3万可少交税22.5元

  现行政策是把月租金收入划分为三档,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分别为:

  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而征求意见稿是把月租金收入划分为四档,对应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分别为:

  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7.925%。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以3万元月租金收入计算,每月个人要交的税金可由2400元减少到2377.5元,每月可少交税22.5元。

  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个人转租住宅房屋、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也分别由14%降低为13.925%、由3%降低为2.925%、由8%降低为7.75%。

来源于: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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